01裁判要旨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汕头市锦兴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锦兴公司)系“贝芬乐”文字及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17年11月,河南飞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飞成公司)中标河南省郑州市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全公司)炫彩小汤圆赠品活动后,将提供正版“贝芬乐”牌小猪佩奇图案玩具吉他作为赠品的业务交由被告人陈相章承接,并与被告人陈相章签订了相关货物订购协议。随后,被告人陈相章以飞成公司名义谎称订货并与锦兴公司签订《订货协议》,骗取锦兴公司出具“贝芬乐”牌小猪佩奇图案玩具吉他《授权书》,但未购买相关产品。尔后,被告人陈相章利用以非法手段骗取的授权书,将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93058把裸装小猪佩奇图案玩具吉他运至浙江省苍南县,仿照锦兴公司“贝芬乐”牌正品玩具外包装进行包装,再以每把11元的价格出售给飞成公司,并按要求发往三全公司全国各地经销商作为赠品使用。在此过程,同案被告人林泽生将其所生产的仿造锦兴公司玩具吉他以每把6.5元的价格出售了20160把给另一同案被告人黄沛端;被告人黄沛端在明知被告人陈相章所购裸装玩具将用于假冒锦兴公司“贝芬乐”牌正品玩具的情况下,仍以每把7.05元的价格加价销售给被告人陈相章。陈相章、黄沛端、林泽生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1023638元、142128元、131040元。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相章、黄沛端、林泽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根据各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陈相章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对其他两被告人也判处刑罚。被告人陈相章不服一审判决,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综合考量陈相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量刑恰当。陈相章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害单位锦兴公司是一家集工贸一体化、产供销相结合的知名民营玩具企业。本案的判决,不仅是汕头法院依法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常规动作,更是提升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重拳出击。从被告人陈相章骗取锦兴公司出具授权书,再到向其余同案犯订货并自行包装出货的系列行为看,明显是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商标侵权的犯罪行为,是侵权人恶意的一种典型表现,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严惩。法院根据从飞成公司处调取的有关证人证言、飞成公司向三全公司开具的发票所记载的数量及有关结算凭证等,严格依照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了被告人陈相章假冒注册商标的数额,并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陈相章作出与其犯罪行为危害性及犯罪情节相适应的刑罚。本案是汕头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践行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案件的依法公正裁判,彰显了汕头法院净化企业营商环境、依法严惩侵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犯罪、保护自主创新成果的决心。